这三件事对于公正处理“广西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图片[1]-这三件事对于公正处理“广西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事件具有重要意义-而安资源分享网“一桩‘奔驰女司机亮证逼停,派出所民警上门索要删帖道歉’的事件,如同一股风暴,席卷了整个网络。8月1日的夜晚,广西边检总站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紧急发声,宣布成立专项工作组,对这起事件进行深入调查。”

为何这起事件能引发如此热烈的讨论?原因在于,众多网友纷纷将目光聚焦于涉事奔驰女司机等人的行为,他们认为这些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以及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等问题。这些问题亟待相关部门查明真相,以回应公众的关切。

关于涉事男子声称奔驰女司机等人上门要求删除曝光车牌的视频,以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为由,一位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车牌作为车辆在道路上的身份标识,其本身具有公开性。一般而言,仅凭车牌号码,公众无法直接获取车主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因此,单纯展示车牌并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在事件中,我们注意到,奔驰女司机左手似乎拿着某样物品。

**一、当事男子发布视频,露出对方车牌,是否构成侵犯隐私?**

当事男子“平头哥”(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透露,该事件发生在7月22日。在多次向当地派出所、交警等部门投诉无果后,他于7月31日将相关视频发布至抖音,迅速引发了外界的广泛关注。

那么,当事人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奔驰女司机等人的隐私呢?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在本起事件中,事件发生地为公共场所,女司机的言行属于公开场合的即时行为,并未涉及私人生活空间或私密信息。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公共场所的公开行为通常不纳入“隐私”范畴。

廖建勋律师进一步分析,从行为目的与合法性来看,当事人曝光视频的核心诉求是反映纠纷中对方“亮证施压”的不当行为,具有维护自身权益和监督公权力的公共利益属性。从当事人曝光的视频来看,其并未包含女司机的私人信息,如联系方式、家庭信息等内容,因此,不构成侵犯隐私。

至于车牌,作为车辆在道路行驶的识别标识,具有公开性。车辆上路行驶,自然会被人看到。且仅凭车牌号码,一般公众无法直接获取车主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不会干扰车主的私人生活,也难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因此,一般不属于隐私范畴。单纯露出车牌,并未侵犯隐私。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对这一事件发表了独到见解。他指出,从已公开的信息来看,男子发布视频,其初衷并非为了曝光个人隐私,而是旨在揭露奔驰女司机疑似“亮证”施压、逼迫让路,以及涉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视频内容所展示的,是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公开事件,理应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范畴。男子此举,实为关注公共利益,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查明真相,因此,其曝光行为不应被定性为违法。

赵良善律师进一步阐释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侵犯隐私的行为主要包括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而男子发布视频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定义,因此,不构成对女司机隐私权的侵犯。

接下来,我们深入探讨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车所暴露的问题。

男子“平头哥”透露,在会车僵持不下之际,奔驰女司机拿出了一本印有“行政执法”字样的证件,并直呼对方姓名、住址,甚至爆粗口。廖建勋律师指出,如此简单的会车问题,本可通过双方让步解决,但女司机却滥用职权,通过“亮证”并透露对方私密信息,其行为暴露了其滥用职权的本质。

若女司机为公职人员,在非执行公务的交通纠纷中亮证施压,属于违规使用公权力,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可进行相应处理。此外,从视频内容来看,女司机当时并非处于执法状态,却在非执法场景下亮证威胁,同样涉嫌滥用职权。从治安管理角度来看,女司机亮证后的威胁行为,还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值得一提的是,女司机仅凭车牌就获取并报出对方家庭住址和姓名,若信息来源非合法渠道,如违规查询公安系统、交通管理数据库,则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

赵良善律师强调,奔驰女司机“亮证”行为,若其是公职人员,则违背了公职人员应秉持的公正、廉洁、为民服务等原则,是对公职身份和权力的滥用,破坏了公职人员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此外,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的住址、姓氏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女司机仅凭车牌就获取并报出对方家庭住址和姓氏,若其是公职人员,可能是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相关系统查询他人信息,属于非法收集、泄露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其不是公职人员,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息同样违法。赵良善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这起奔驰女司机与“平头哥”的会车纠纷中,女司机试图以“亮证”的姿态让对方屈服,甚至不惜曝光对方个人信息,进行威慑,其行为背后透露出一种不容忽视的“特权思维”。她将手中的权力或特殊身份,当作谋取私利、强迫他人屈服的利器,对他人合法权益和正当诉求视若无睹,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秩序的基石。

至于民警深夜上门要求“平头哥”道歉并删除视频的行为,是否站得住脚,引发了广泛的质疑。据“平头哥”透露,7月31日,他将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后,迅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然而,当晚,奔驰女司机及派出所民警等五人便风尘仆仆地来到他的家乡,要求他删除视频,并声称视频暴露了对方车牌号,侵犯了隐私,进而要求他道歉。

廖建勋对此表示,民警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要求删除视频,实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上也存在瑕疵。在公民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涉及国家秘密等敏感信息的前提下,拍摄并公开相关视频,属于正常的监督范畴。若视频内容未侵犯他人隐私、未扰乱公共秩序,也无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民警以此为由要求删除视频,便显得毫无法律支撑。

从事件本身来看,“平头哥”曝光视频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且视频并未显示存在违法内容。民警仅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删视频,却未指明具体条款和违法事实,这种做法让人难以信服。

同时,民警要求当事人删除视频,本应遵循法定程序。然而,据媒体报道,民警深夜前往当事人父母家中要求删视频,不仅未详细说明法律依据和具体违反条款,还通过村委对男子家人施压,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执法程序要求,疑似存在滥用职权之嫌。

廖建勋认为,公安机关对公民合法的信息发布行为应保持克制,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视频内容违法且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否则不得强制删除。此次上门以“拘留”相威胁,显然超出了合理执法限度,涉嫌滥用职权。

赵良善也认为,警方以侵犯隐私为由要求男子道歉并删除视频,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此外,从处警程序来看,民警在处警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即使男子行为可能存在问题,也应先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执法依据等,而不是直接要求男子删除视频、道歉,甚至以拘留相威胁。这种处警方式,无疑有违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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